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23-03-29 来源: 本站
3月24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居民分时电价不实方案的辟谣声明。
原文如下: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分时电价不实方案的辟谣声明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法定程序于3月20日正式启动了我市居民分时电价听证程序,向社会公开发布了1号公告(https://fzggw.cq.gov.cn/zwgk/zfxxgkml/zcwj/qtwj/202303/t20230320_11783830.html),邀请新闻媒体进行了公开报道(https://cqxyh5.cbgcloud.com/pages/details/details.html?companyId=cqxwzx&productId=6B1BEE01515143AFAF290F6044E54A89&docid=6417dc84cef31d19a70295ab&isNew=yes&downloadTips=true)。
公告发布后,部分网络平台流转多则我市居民分时电价方案,现特予严正声明,所传方案均为不实方案,请广大网民不信谣、不传谣。依法定程序,我委将于4月初发布居民分时电价听证方案,届时将邀请权威媒体予以宣传报道,欢迎社会各界持续关注。
附件:居民分时电价不实方案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24日
附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居民分时电价听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电价信号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鼓励居民用户参与电力移峰填谷,促进新能源消纳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市发展改革委拟定了我市居民分时电价方案,拟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价格听证。现将有关听证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及听证事项
拟于2023年4月下旬召开重庆市居民分时电价听证会。
二、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
(一)听证会参加人
本次听证会设置22名听证会参加人。
1.居民用电用户10名。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供区内城市居民用电用户7名(含安装使用家用汽车充电桩居民用电用户2名)、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区内城市居民用电用户1名;农村居民用电用户2名。采取网络自愿报名,在公证处公证下,由市发展改革委随机抽取产生。
2.经营者代表4名。由电网企业推荐产生,其中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推荐2名、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推荐2名。
3.市人大代表1名。由市发展改革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推荐产生。
4.市政协委员1名。由市发展改革委提请市政协办公厅推荐产生。
5.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代表3名。由市经济信息委、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市汽车商业协会各推荐1名。
6.专家学者3名。由市发展改革委聘请。
(二)旁听人员
设置10个旁听席,通过网络自愿报名,在公证处公证下,由市发展改革委随机抽取产生。
(三)新闻媒体
设置5个记者席,按照报名顺序产生。
三、参加听证会人员报名条件
(一)听证会参加人须具备的条件
1.本市年满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备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够就听证事项客观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3.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区内居民生活用电“一户一表”用户和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供区内安装使用家用汽车充电桩城市居民用电用户,并对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等相关知识有一定了解;
4.同意公开姓名、职业等必要的个人信息;
5.身体健康、能够按时全程参加会议,遵守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会旁听人员须具备的条件
1.本市年满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身体健康、能够按时全程旁听会议,遵守听证会纪律。
(三)新闻媒体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新闻采访资质;
2.遵守听证会纪律。
四、报名时间和方式
(一)居民用电用户和旁听人员。于2023年3月21日7:00至2023年3月27日24:00期间,通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fzggw.cq.gov.cn)报名(每日0:00至7:00为系统维护时间,报名系统暂无法使用)。
(二)推荐听证会参加人。推荐听证会参加人的单位,于2023年3月27日24:00前将推荐人员的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和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告知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张娅;联系电话:67575565;传真电话:67575569)。
(三)新闻媒体。于2023年3月27日24:00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名(联系人:邓凌燕;联系电话:67575072)。
五、其他事项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本次听证会举行的具体时间、地点,听证人、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名单,定价方案等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于4月上旬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20日
(以上内容转载自重庆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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